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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547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指出,检察机关将强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通知旨在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要求,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据介绍,近年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2012年全国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2008年分别下降了5.31%和1.73%,2013年较2012年分别下降了7.72%和1.42%,2014年1至10月较2013年同期又分别下降了1.53%和1.17%。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数也逐年递减,2013年较2008年下降了57.5%,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归社会。

通知建立了多项亮点制度,例如强调要解决未检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问题,进一步明确未检特色办案机制,如建立异地协助机制,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办案场所和录音、录像制度等。考虑到未检捕诉监防一体化的特点,建立未检工作独立评价机制和岗位素能标准。

根据通知,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实际,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强化立案监督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中注意方式和技巧,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机制建设:细化特殊程序办案规定,建立未检专门办案场所、未检工作室,规范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和不起诉训诫、宣布、不公开听证等特殊程序,逐步建立讯问询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衔接配合机制;建立未检工作异地协助机制,对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协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请求的,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配合,必要时,可以通过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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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94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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