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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过程中抗拒公安人员抓捕构成抢劫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7浏览量:612

【案情】

某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特警余某、吴某、邹某跟随“赣C-27891”公交车执行反扒任务。车辆在行驶途中,三名特警发现陈某和罗某正在扒窃他人财物。当陈某和罗某在某小区附近正准备下车时,三名特警队员在亮明自己身份后立即对他们实施抓捕,此刻陈某便从身上掏出弹簧刀进行抗拒,并将特警队员余某和吴某刺伤。经法医鉴定,余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吴某为轻伤乙级。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陈某扒窃后不仅抵抗公安特警抓捕还用刀捅伤特警,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应定性为为抢劫罪。

【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必须先有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或抢夺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二是必须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客观条件;三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结合本案分析,特警余某等在公交车上已经发现陈某和罗某有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当特警亮明自己身份正要抓捕他们时,陈某却用弹簧刀进行暴力抵抗,导致特警余某重伤乙级、吴某轻伤乙级,而陈某使用暴力就是为了抗拒抓捕。可见,陈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要件,故以抢劫罪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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