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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殴打他人致其旧疾发作猝死的行为定性量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20-07-12浏览量:1114

【案情】
    耿某与孙某系邻居,2019年8月18日,两人因争地界发生争吵。耿某的儿子耿某某赶到现场后,挥拳连击孙某的胸部和头部,孙某被打后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孙某系在原有心脏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心脏病发作,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耿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及量刑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耿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据此量刑,理由如下:
 
1.耿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即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本案中,耿某某得知其父耿某与孙某发生口角后,即上前用拳头连续击打孙某的头部、胸部,其主观上明知自己对孙某要害部位猛击的行为,会造成伤害孙某身体健康的后果,却连续击打。从耿某某对孙某连续拳击行为来看,耿某某并不是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
 
2.耿某某客观上伤害了孙某的身体健康。
    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被害人的身体实际受到伤害并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在一般情况下,当只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而没有伤害的结果时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出现了被害人孙某死亡的后果,且耿某某对孙某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是孙某死亡的因素之一,虽然死亡后果超出耿某某主观意愿但却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

3.耿某某的拳击行为与孙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耿某某对孙某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孙某死亡的结果,耿某某的拳击行为对致人死亡这一结果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孙某身患心脏病耿某某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但由于耿某某拳击胸部的行为与孙某情绪激动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心脏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耿某某不对孙某胸部进行击打,可能就不会诱发孙某心脏病发作,猝死的结果也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耿某某的拳击行为与孙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耿某某应当对孙某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4.对耿某某可在法定最低刑罚以下判处刑罚。
    本案被害人孙某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心脏病发作,致心跳骤停而猝死,耿某某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孙某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刑法原理,耿某某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不应对孙某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孙某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众多,如果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孙某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责任全部由耿某某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对耿某某判处刑罚并报核准。#p#分页标题#e#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行为人殴打他人致其旧疾发作死亡的,由于行为人本身具有主观上伤害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3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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