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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构成犯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20-07-15浏览量:523
  俗话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为了让借钱的人还钱,债主绝对不能使用暴力行为,否则往往就会构成犯罪。在下面的这一个案例中,债主就为了让债务人还钱,而联合朋友非法拘禁了债务人,最终两人都被判处非法拘禁罪。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到债权人在索要债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身的行为,万万不可采用过激的违法手段。
  2014年1月,陶某因资金链断裂,急需筹钱,便找到了做生意的杨某借款。经过协商,杨某一次性借款128万元给陶某,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和一年的还款时间。然而,借款到期后,陶某却以种种借口推脱,没有按时还款,并且一拖就是两年。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2016年2月,杨某再次催要欠款未果后,邀集朋友曾某等人帮忙,准备采取暴力手段向陶某逼债。在掌握陶某的行踪后,杨某、曾某等人在其住所附近将陶某拦下,并强行将其带上了车。在围殴陶某仍未能逼其还债后,曾某提议将陶某的衣服扒光,用冷水浇淋。当时正值冬季,气温在零摄氏度左右,曾某等人将陶某的衣服扒光后,取来水库里的冷水浇淋在陶某的身上,整个过程持续了20多分钟。由于冷得实在受不了,陶某承诺先还一部分钱,余款按期归还。后在杨某的要求下,陶某写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签订还款协议后,杨某于次日凌晨1点多,将陶某送回了家,期间非法限制陶某人身自由持续时间约为9个小时。在陶某家人报案后,杨某、曾某负案潜逃,直到2018年11月29日,迫于压力的曾某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杨某随后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暴力手段限制陶某人身自由来讨债的犯罪事实。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曾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等恶劣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均系主犯,但鉴于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杨某虽然是为了行使自己对陶某的债权,但是其方式是非法限制陶某的人身自由,并且具有殴打陶某的情形,拘禁陶某的时间也比较长,所以杨某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曾某共同参与到其中,是共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p#分页标题#e#
  上海刑事律师总结:本案的被告人之所以不构成绑架罪,是因为绑架罪需要行为人有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目的,是出于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本案的被告人是为了索取债务,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被告人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24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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