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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因受贿罪被判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23-05-10浏览量:602

随着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本着“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原则,各地区都有落马的官员。广西省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陆刚因涉嫌受贿被停止调查,最终被判决受贿罪,等待他的将是十年的囹圄生活。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受贿罪和贪污罪都是当前刑法针对的重点,对任何贪污受贿行为都不容忍。
日前,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陆刚因犯受贿罪,被兴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3年至2017年,陆刚利用其先后担任来宾市发改委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工程咨询、项目评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及特殊关系人邱某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75.25万元。兴宾区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陆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陆刚受贿127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过程中,被告人陆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陆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陆刚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陆刚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邱某名下分别位于南宁、来宾两处房产及陆刚名下别克牌昂科威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及用于折抵受贿所得赃款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711008.33元,由来宾市监察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该判决已于2018年1月13日生效。
沪律网提示:受贿罪的主体和贪污罪一样,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廉洁性,因此刑法对受贿罪加以严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被告人陆刚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接受他人给的好处费,并且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6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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