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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捡到信用卡取现,构成信用卡诈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23-03-21浏览量:633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交易发展的越来越快,信用卡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一张信用卡能够解决各种资金的流动,满足各种消费,而随之也出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上海刑事律师指出信用卡诈骗有多种不同的适用情形,满足其中一种就构成犯罪。
去年的一天,刘某来到许昌市延安路某网吧上网。在网吧内,刘某看到一个钱包落在了电脑桌旁,就将其放在了自己的口袋。之后,刘某走出网吧,在一个没人的角落里打开捡得的钱包一看,里面有十几张银行卡,而且有三张信用卡的背面标注有密码。鬼迷心窍的刘某想到自己还欠着银行贷款,就决定在这三张信用卡里取些钱还贷。 于是,刘某来到许昌市五一路工商银行ATM机旁,分三次从三张信用卡内取走了8300元。几乎就在刘某取款的同时,马某的手机收到了取款短信提醒。此时,马某才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了,就赶紧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在一网吧内将刘某抓获。 之后,刘某的父亲代其偿还了被害人马某的损失,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非常后悔。鉴于刘某家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刘某也有悔改表现,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的同时,也提出了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捡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沪律网提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四种,其中包括了冒用他人信用卡。捡到他人的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得知密码后私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对他人的财物造成了损害,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信用卡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假卡假人”,“真人假卡”,“假人真卡”以及“真人真卡但是恶意透支”四种情形,根据不同案情涉及的具体金额不同,在量刑上也不同。另外,如果盗窃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要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5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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