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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遭强奸,为财封口获刑5个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23-04-08浏览量:426

当今社会女性仍然处于一个弱势地位,我国对于保护女性这方面的法律仍在不断完善。然而,江西一90后女子,本是遭他人强奸的受害者,却被金钱诱惑称自愿发生性关系,最终获刑5个月。
2015年9月29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接到谢某报案,谢某称其被男子陈某强奸。同年12月1日,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12月15日晚,胡某和王某为使陈某可以脱罪,私下和陈某协商,胡某称只要陈某愿意证明其是自愿和陈某发生性关系,便支付给陈某一万元。陈某略作考虑后同意了,写了一张“我和陈某认识,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我问陈某要钱他不给,我才去报案”的字条。
2015年12月16日,收到预付2000元的陈某出庭作证,表示其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并且出具了字条。做证后,陈某得到了剩下的8000元。办案人员认为谢某报案称被强奸而后却反悔作证称其自愿,其中一定有猫腻,于是工作人员对此案件展开了进一步侦查。
2016年8月,谢某承认其作假证,并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此后,法院再次开庭,陈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5个月;谢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5个月;胡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
沪律网提示: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谢某本是被强奸的受害者,却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帮助陈某伪造证据,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惩罚。王某和胡某,利用金钱引诱陈某做伪证,同样也应受到惩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136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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