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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之时持刀伤人,抢劫罪名难以逃脱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9-03-10浏览量:717

【案情】
    某日,蒋某与何某在公交车上准备扒窃。俩人上车后,当何某准备扒窃老人钱包时,蒋某在边上掩护,这一过程被被害人魏某发现,并叫了一声“注意扒手!”,何某没有得手。何某对魏某说:“多管闲事,没挨过打的命”,魏某反问何某说:“你偷都偷得,我还说不得啊?”,这时蒋某走过来对何某说:“打他!”,于是两人一起殴打魏某。魏某的弟弟魏某文见状过来帮忙将何某按倒,同时车上的一些乘客也过来帮助周家兄弟俩,蒋某见状便从身上拔出一把弹簧刀,朝魏某背部、左手臂各刺一刀,之后从车后门下车准备逃跑。蒋某下车后发现同伙何某没有下车,于是再回到车上,看见何某被魏某文按倒在车上,于是过去用刀朝魏某文左腋下刺了一刀,迫使何某弟松开手,尔后蒋某和何某下车逃跑。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伤情为重伤甲级、魏某文伤情为轻伤甲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蒋某和何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蒋某与何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应按抢劫罪定罪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案中蒋某与何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即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转化型抢劫犯罪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有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这是由盗窃、诈骗或抢夺向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盗窃、诈骗或抢夺向抢劫转化的客观条件;第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蒋某和何某有盗窃行为,前者负责实施,后者负责掩护;且蒋某和何某为报复魏某,当场使用暴力并用弹簧刀将魏某刺成重伤(甲级)以及魏某文轻伤(甲级),由此可见,蒋某和何某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抗拒抓捕,以逃避刑事责任。故本案中蒋某和何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事人在盗窃过程中,如果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等主观目的对第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进行威胁,则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1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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