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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买卖妇女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861

其一,介绍买卖妇女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在为他人拐卖妇女提供帮助。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各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之行为。所谓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协调、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共同促进法益侵害结果的实现。刑法理论上,依据分工标准或者参与形态的不同,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正犯)和狭义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正犯)是指直接参与构成要件的行为、直接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共犯人,而共犯不直接参与构成要件的实行,只是为正犯或实行犯提供一定的物质或精神的援助或者便利条件,通过正犯或实行犯的不法行为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结果。

就介绍买卖妇女的行为而言,并非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之实行行为,因而行为人不是拐卖妇女罪的实行犯(正犯)。但是这种牵线搭桥、疏通引荐、传递信息、居间介绍的行为,使得具有贩卖妇女意愿的拐卖者的犯罪目的得以顺利实现,亦即是为他人贩卖妇女提供了物理上的援助或便利条件。尽管介绍买卖妇女的行为没有体现为直接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但是这种行为与他人的贩卖行为融为一个整体,通过拐卖者的贩卖行为共同实现了犯罪危害结果,因而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鉴于这种介绍行为具有辅助性质,属于刑法理论上帮助犯,可以被认定是拐卖妇女罪的从犯。

其二,主观方面,存在帮助他人贩卖妇女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各共犯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犯人具有共同行为的意思,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介绍者与拐卖者之间既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也有共同的意志因素,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介绍他人买卖妇女的行为而言,符合共同犯罪主客观要件,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刑事罪名:拐卖妇女罪

相关刑事知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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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works/103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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