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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689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采用窃取他人占有的信用卡,并按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予以利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一,行为的对象是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包含具有透支功能的狭义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第二,行为的方式是窃取信用卡。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第三,行为的手段是使用窃取的信用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对信用卡予以利用的行为,通常包括取现、刷卡购物和享受服务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实质上也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法律明确将其拟制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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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works/102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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