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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索要管理费,抢劫罪名难逃脱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9-01-03浏览量:626

【案情】
    杨某伙同沈某(另案处理)、荆某(在逃)先后多次窜到石家庄市某乡镇小商品交易市场,以该地盘归“他”管辖为由,要求商户向其交纳“管理费”。2017年7月22日下午,当杨某等人再次来到余某的店面强行索要1500元管理费时,遭到余某拒绝,于是杨某拾起地上一只铁锤追打余某,迫使余某妻子顾某当场交给杨某1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杨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兴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同属于侵财类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则都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的明显区别是“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发出威胁,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当事人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如果受害人不交出财物,当事人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当事人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当事人的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当事人大多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行为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及名誉等行为。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结合本案分析,当杨某等人来到余某店面收取1500元“管理费”拒到拒绝时,杨某便拾起地上的一只铁锤追打余某,当场威胁到余某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紧要情况下余某的妻子顾某才被迫交给了杨某1500元。可见,杨某抢劫特征明显,应以抢劫罪论处。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进行认定时,应具体依据当事人的威胁方式、威胁时间、威胁内容及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等内容,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21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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