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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为名写借条,诈骗罪名仍难逃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20-05-24浏览量:1070

【案情】
   去年9月初,行为人吕某通过微信认识一富家女胡某,并互生好感,不久二人便同居生活。为获取任信,吕某常在胡某面前显示包工头身份。几个月后,在吕某鼓动下,胡某同意与其合伙经营位于高新区的一家瓷砖店。此后吕某以装修、资金周转为由,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抵押贷款乃至借款,四次收取了对方68.9万元。其每次收钱后都出具了欠条。后在被害人索要下,吕某偿还了8000元,余款被其全部挥霍,其也因涉嫌犯诈骗被立案侦查。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主观上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暂时无力偿还,而并非其主观上不想还。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数量众多的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其得款后通常表现为携款潜逃或者大肆挥霍等,即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根本不想归还并进行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情感等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便以合伙之名,打欠条来骗取钱财。生意未做成拒不还款,而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已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故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被告人吕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是诈骗罪客观方面的重要表现。本案中的被告人吕某通过以双方合伙做生意,让胡某以出资为借口来获取钱财,之后又通过出据欠条来迷惑被害人,让其相信双方的行为属于正当生意范畴。然而事实上,被告人吕某所说的生意是子虚乌有的。即吴某的“借款行为”是通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来获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因此被告人吴某实施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为一般民事借款行为,但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编造与受害人合伙做生意的虚假理由,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用于自己高消费,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认识到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着民事借款行为,只要一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了对方数额巨大的钱财并用于自身使用,其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23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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