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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犯罪种类及数额?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8-06-21浏览量:526

【基本案情】: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林某将之前开办包装盒加工厂时使用的烫金机、烘干机等设备搬入位于某地出租房,并非法购进印有假冒某知名酒类二十年商标的金卡纸7万余张,后在该出租房内加工伪造某知名酒类注册商标标识。
  2016年7月1日下午,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在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当场查获其已加工的假冒某知名酒类二十年商标的成品包装面纸4.3万张、半成品包装面纸1.6万张(已进行烫金、起凸工艺)以及其从其他人处非法购进的二十年某知名酒类包装盖纸6万张、金卡包装面纸1.7万张。
    经酒厂鉴定,上述包装均系擅自或非法使用该厂的注册商标标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评析】
 首先,从侵犯对象的种类来看,本案中被告人侵犯了某知名酒厂有限公司二十年酒的一种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标识的定义,该商标标识系由若干文字等共同组成二十年的专用商标,虽然其客观上并未分割单独注册,不能以两种注册商标标识进行评价。
    但是被告人非法制造的金卡包装纸所显示的文字与酒厂商标文字混同在一起,则又形成一个整体标识,在本质上也是对该注册商标权利的侵犯。因此,公诉机关将文字单独作为两种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指控不应该成立。
    其次,从侵犯对象的数量来看,被告人非法购进印有假冒商标的金卡纸7万余张,对其中的4.3万张非法制造完成,另有1.6万张进行了部分加工。 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依据情节严重的情形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对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物品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p#分页标题#e#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作出的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注册商标标识作为一种国家予以承认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识,一般由图形、文字、符号等组成,其作为一个整体显示出该商品的独属性及品牌形象。实践中,不能机械地以制造或加以更改的图形或文字的数量来认定犯罪行为侵犯的注册商标数量,而是应当将注册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判断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所指向的对象,来界定其犯罪情节。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9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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