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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柜员机遭遇“大忽悠”,“存假取真”如何定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9-05-26浏览量:1153

【案情回放】
    文某牌技高超,一个星期内从棋牌室打牌赢来7800余元钱,后来发现其中的5000元系假币,但他也不敢声张。某一天,文某在自动柜员机存取一体机上存钱800元(其中包含200元假币),就推测此自动柜员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故障,于是马上从家中拿来另外的4200元假币,一并通过该自动柜员机存入自己的户头,文某用自己的卡又在另一家银行取款5000元花费一空。后来银行发现大量假币遂报警,文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文某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假取真”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不同意见。
 
【律师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文某的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其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中第171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故意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假币的形式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假币用于赌博(打牌中输钱给文某的人,另案处理)。此外,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以及向自动柜员机机中存入假币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
 
    其次,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即该罪的客体行为侧重的是“流通”。对流通的含义不能限制性的理解为单一的公共领域流通,而应具体理解为行为人的使用目的是否达成。本案中文某应景将假币使用出去了,即形成了钱与物之间的转换,因此应该认定其已经达到了使用的目的,构成使用假币罪,而不是持有假币罪。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案文某使用假币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时,只要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且已经达到了使用的目的,就应该认定其构成使用假币罪。#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22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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