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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扒窃被刺伤,小偷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9-06-06浏览量:1048

【案情】
  某日,丁某窜至河北省保定市某公交车上扒窃。行驶途中,贾某看见丁某正在扒窃一乘客时,便提醒该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致使丁某扒窃未得逞。丁某恼羞成怒,对贾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其刺伤,随后趁乱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贾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分歧】
  本案再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丁某伤害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丁某随意殴打贾某,并且情节恶劣,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对象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并且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寻衅滋事行为可具体非为典型的寻衅滋事(如无事生非)和非典型的寻衅滋事(如小题大作)两种类型。本案被告人丁某本与被害人贾某不仅素不相识而且毫无恩怨,只是因为被害人贾某提醒乘客当心扒手而致其扒窃未得逞,被告人丁某受到这一偶发外部条件的刺激恼羞成怒而借题发挥,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贾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刺伤。本案中,不能简单地将丁某的犯罪动机认为是一种报复性的伤害行为,而是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持强凌弱、骄横凶狠,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而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进行认定时,应具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特点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判断,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22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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