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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为人的小额入户盗窃行为定罪量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8-10-10浏览量:527

【案情】
  某日夜,被告人蔡某爬到其邻居家房顶,持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于某发现,被告人蔡某离去时乘于某不备盗窃电笔一只。当日21时许,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蔡某于当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被告人蔡某的行为符合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当事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受害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入户盗窃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入户,其并没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故该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在客观上,入户盗窃表现未当事人秘密进行窃取的行为,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则表现为当事人公然闯入他人住宅,并在结果上有可能导致他人居住和生活安宁受到危害。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就是为了窃取财物,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不是为了扰乱他人生活秩序。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盗窃罪的四要件。此外被告人蔡某盗窃的数额虽然较小,也并非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但其用钳子扭开天井罩锁鼻后进入于某家的行为,则属于采取了破坏性的手段,故其行为属于定性为盗窃罪,且应当予以考虑的综合情况。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已明确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采用破坏手段秘密“入户”方式实施盗窃,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尽管其盗窃的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仍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虽窃得财物较少,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不宜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在客观上采用了具有破坏性的手段实施入户盗窃,即使其盗窃数额较小,仍可对其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依法定罪量刑。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120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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