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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碰瓷”要钱财,罪责应该如何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9-07-31浏览量:1172

【案情】
    2018年6月30日下午,何某、孙某、江某三人驾车在国道102寻找作案目标,以“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车主索要修车费。何某故意剐蹭乔某驾驶的大货车,随后将货车逼停。下车后,何某等人以发生交通事故需修车为由,并以语言威胁向乔某索要550元。乔某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将何某、孙某、江某、单某等五人抓获。通过讯问,何某等五人对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多次合谋开车“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向多人索要修车费的事实。
 
【分歧】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何某等五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何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即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变化,进而处分财产。两种罪行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诈骗罪中,被告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使被害人出现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虽然行为人也有诈和骗的行为,但却主要是以威胁、要挟、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行为人通过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威胁、要挟、恫吓等造成被害人基于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特意选择开挂货车的司机作为犯罪对象,尽管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其虚构事实目的是为达到敲诈勒索故意制造事端,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并以此作为索要修车费的借口。被告人何某等五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并支付给其钱物存在直接的关联,因此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小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属于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时,应根据行为人行为具有主要的特点进行判断,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威胁、恐吓特点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其进行处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22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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