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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推销”实为传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8

日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袁某犯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币2470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月,王某伙同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香港注册成立易通电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利用互联网,以推销网络电话的名义(又名易通电讯),购买系统软件设立“易通电讯”网站,大力宣传使用易通微网络电话可以节省话费,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招揽会员加入,采用双轨制组成层级,金字塔式无限制地发展会员,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来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1988年出生的袁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通过他人介绍开始接触易通微网络电讯。2014年1月26日,袁某在易通电讯注册了账号,之后,他通过该账号发展了唐某等13人加入到易通电讯,成为易通微网络电话会员。而其发展的会员唐某、谢某、张某、陈某四人均又各自发展了2至7人成为易通微网络电话会员,通过这四人发展的会员又向下分层发展了十多名会员。通过以上方式发展起来的人,也自然地都成为被告人袁某的伞下成员。在袁某被抓获时,其伞下成员已达52人。袁某以此非法获得公司发放的资金共计13107元,其中个人已支取2470元,剩余资金仍在公司的系统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到案后,袁某能如实地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刑事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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