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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AB粉浸泡制发销售“毒豆芽”应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75

【案情】
    某市曹某从事豆芽生产、销售生意。为达到豆芽去根、粗壮、口感好以及缩短生产周期等目的,曹某购买AB粉用于浸泡制发豆芽。曹某将用AB粉浸泡生产的豆芽大量销往城区市场、餐馆。2012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及食品监管部门在其生产豆芽作坊现场,查获AB粉60包、豆芽2000斤,并当场扣押。经检测所扣押豆芽中含6-苄基腺嘌呤及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经鉴定所扣押AB粉其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

    另查明,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禁止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评析】
  豆芽是以豆类为原料所制发的一种蔬菜制品,豆芽的制发过程区别于农作物的栽培、种植过程,其制发是为了直接食用的目的,而非用来栽培、种植,其制发的方式与其他农产品的种植生产过程不同相同,其制发的时间比农作物的生长周期短导致缺乏农产品的安全期和休药期。所以豆芽的制发过程应认定为食品生产过程,需要严格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即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物质。

    对于准确界定使用AB粉浸泡制发豆芽的性质,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曾在一段时期内允许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制剂,可是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环境日益严峻,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卫生部于2011年已经明确规定,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因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的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于2011年公告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被告人曹某明知其生产豆芽添加的含有上述物质的AB粉原料对人体有害,为了达到豆芽去根、粗壮、口感好、生产周期短的目的,依然用于豆芽的生产,为了逃避检查又将生产出的“毒豆芽”全部销售到小吃店供人食用,其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制发豆芽并销售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豆芽的制发过程应当认定为食品生产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明确禁止添加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物质,据此,行为人添加上述物质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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