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财产类型犯罪 » 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冒领钱财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冒领钱财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4

【案情】

吕某为一银行职员,其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获取了储户钱某的资料,并将此提供给崔某,根据该资料,崔某伪造了钱某的身份证。崔某持假身份证将钱某的15万元存款挂失,并在补办存折后,分两次将15万元存款提取,后吕某分得赃款10万元。

【评析】

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内外勾结,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储户挂失的方法,骗取储户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特征在于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内外勾结,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储户挂失的方法,骗取储户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相关刑事知识:#p#分页标题#e#直接故意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80.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