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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博场所他人赌博并丛中抽水获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894

【案情】

一次李某知道其姐姐李某丽在家中打牌来钱,便来到李某丽家。魏某等三人先后来到李某丽家中,以扯金花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每盘可押50至数百元以及数千元不等的赌资,李某每两盘从赌桌上“抽水”50元。之后,参赌人员将赌博场所迁至李某家中,继续以扯金花的方式赌博,李某每两盘从赌桌上“抽水”50元。李某多次从中抽头数千余元。

【评析】

李某在他人赌博过程中,以抽头的方式从中营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区别主要在于:赌场就是专供赌博的场所,具有专门性、稳定性的特点,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较为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化。而且对赌场而言,即使暂时没有赌博活动,仍不改变其赌场的性质。

对于聚众赌博的场所而言,则具有随意性、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是参赌者为进行赌博活动而临时选择的地方。有的是在临时租赁或者借用他人的房屋内或者自己的家中进行,有的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间进行的,还有的甚至在公共场所进行包括酒店、旅馆以及宿舍等都可以成为赌博的场所。赌博活动结束后其仍是一般的场所。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

 

相关刑事罪名: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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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7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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