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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到僻静巷道实施抢劫被制止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3

【案情】

2011年5月3日23时许胡某在巷道内见蔡某独自一人,遂产生抢钱的想法。胡某便上前抓住蔡某的肩让她往下走,准备在巷道僻静处实施抢劫。蔡某大声呼救并反抗,胡某掐住蔡某的脖子,此时有人大声制止,胡某听见制止声,将蔡某推倒后逃跑。

【分析】

胡某遇见蔡某独自一人行走,产生了抢劫其身上钱财的想法,欲到僻静的巷道实施抢劫,被人制止后潜逃,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1、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夺罪使用的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两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法律上没有劫取公私财物数额的限制;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被害人往僻静处走,遇被害人反抗,便掐住其脖子,被告人胡某在实施抢劫时,由于他人的制止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此构成抢劫罪(犯罪未遂)。

相关刑事罪名:抢夺罪 、抢劫罪

相关刑事知识: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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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8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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