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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时持刀致受害人受伤构成故意伤害还是抢劫?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64

【案情】

2014年2月杨某偷偷进入魏某夫妇经营租住的服装店内,盗窃价值179元裙子一条,。杨某正作案时,被睡在一楼的魏某夫妇发现,杨某即持刀砍伤先后闻声上楼察看的魏某夫妇头部后,又持刀威胁,逃离现场。魏某夫妇立刻报警,后被送往医院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魏某夫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魏某夫妇治疗各10天,分别花去医疗费3000元和1500元以及去鉴定费2000元。此后,公安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有关线索,对杨某进行传唤,杨某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评析】

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如果按照学术界一部分人的观点,该案的杨某不构成犯罪,但我们不能把学术观点来左右我们的审判实践。按我国《刑法》第269条和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条规定,杨某不仅构成了犯罪,而且由盗窃转化成抢劫犯罪,即构成了抢劫罪。因杨某“入户”盗窃时,被人发现后,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砍伤两人,其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杨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盗窃犯罪的认定数额,但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实施的上述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抢劫罪论处。

其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和刚一离开现场即被他人追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行为,或立即以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其三、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纵观本案,杨某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原来的盗窃罪即转化为抢劫罪,罪名应定为抢劫罪,法定刑应按《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处罚。

当然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指出该第263条第1款所说的“入户抢劫”,按《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及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本案对杨某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考虑到杨某有自首的情节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杨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罪 、抢劫罪

相关刑事知识:自首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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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8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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