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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取非法债务强行掳走他人逼债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6

【案情】

2008年至2010年间冯某一直通过云某(已判决)购买非法的“六合彩”,但一直未将购买“六合彩”的钱付给云某。2010年3月5日云某邀约苏某、滕某(均已判决)和被告人祁某等人准备找冯某收回8.5万元欠款。当日17时许,云某和被告人祁某等5人租用钱某某的面包车,来到冯某家。被告人祁某和云某等5人找到冯某后,要账未果,遂对冯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冯某拉上车,带至被告人祁某暂住处,冯某被强迫写下借条并给家中打电话凑钱。第二天晚十时许,将被害人冯某释放。

【评析】

被告人祁某为帮朋友索取购买非法的“六合彩”债务,将被害人冯某强行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二十多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是合法的,则不能构成此罪。在客观要件上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祁某为帮朋友索取购买非法的“六合彩”债务,因此该债务为非法债务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被告人祁某为帮助朋友索取此债务,在要账未果遂对被害人冯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将被害人冯某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二十多个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

相关刑事知识: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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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7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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