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热点 » 父亲打死女儿一审被判无期畸形父爱酿惨剧

父亲打死女儿一审被判无期畸形父爱酿惨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584

12月2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东故意伤害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5岁的郑东与妻子离婚,时年两岁的幼女小郑跟随父亲生活。郑东平时对女儿日常生活较为关心,但教育方式较为严厉。2013年9月上初中后的小郑,因在校表现不佳被父亲数次打骂。今年3月,初一年级下学期开学那天,小郑没有按时到校报到。老师在网吧找到小郑后遂将情况告知郑东,并请其协助学校管理好孩子。郑东当即向老师承诺,今后每天送女儿上学。3月18日傍晚,小郑放学迟迟未归,在家等女儿吃晚饭的郑东焦急等待到当晚10时许,才见女儿回家。郑东因此怀疑女儿有早恋及交友不慎等情况,遂以扇耳光、脚踹、用晒衣架的不锈钢钢管抽打等方式持续殴打女儿,致女儿倒地。晚11时许,他见女儿不言不语,遂惊慌地央求邻居找到楼下开超市的店主,说女儿被他打休克了,请他们帮忙开车送医院抢救。郑东和超市店主将小郑送到南京市第一医院。在医生全力抢救期间,郑东先后给母亲、叔叔、女儿的生母打电话,分别告知当晚殴打女儿的实情,请他们来医院看望小郑。小郑被送进急诊室后,医护人员竭尽全力抢救一小时左右,因伤势过重,急诊科值班医生遗憾地宣布小郑已死亡。当时,小郑才13岁。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医院报警,迅速前往医院将郑东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小郑系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致心、肺、脊髓挫伤并发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郑东先前因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三次判刑,又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现又故意犯罪,且在本案中犯罪手段恶劣,持续时间长,后果严重,依法可从重处罚。另外,尚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郑东主动投案,亦无证据证实其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原地等候,故亦无自首等酌定减刑情节。

但是,被告人郑东的犯罪动机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望女成才,担心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且事后能积极抢救女儿,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连线法官■

必须改变棍棒教育陋习

宣判后,南京中院随即举行新闻发布会。该案审判长——南京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庭长周侃就此案定罪量刑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未成年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体,并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其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可任意处分。”周侃指出,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成熟,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需特殊保护和照料。本案被告人郑东与女儿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平时亦对女儿较为关心,但缺乏科学教育子女的基本常识,性格暴躁,漠视女儿人身权利,女儿行为出现偏差时试图以打骂等简单粗暴的方式来管教,酿成悲剧,应受法律的制裁。
#p#分页标题#e#

周侃同时向全社会呼吁重视防范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利的事件,呼吁为人父母者在对未成年人教育时更新教育理念,改变棍棒教育陋习,尊重、维护子女人身权利,学习科学教育知识,形成与子女的良性互动,寻求专业化帮助,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完善子女教育方式。

■庭审直击■

“我愧为人父,无资格请求宽恕”

父亲打死13岁亲生女儿!惨案痛人心扉。

2014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东涉嫌故意伤害一案。9时30分,审判长周侃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在法警押解下,身着蓝色上衣的郑东缓缓步入法庭,呆滞的目光中隐隐透着茫然与哀伤。他低着头,目不斜视地走向为被告人专设的座椅。

郑东,曾用名孙卫东,男,1968年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1986年8月2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8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8年1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1年9月3日因吸毒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查明上述情况后,公诉人随即宣读起诉书,指控郑东故意伤害致13岁女儿死亡,认为郑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郑东静静地听完指控,抬起头声音不大地表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因此,庭审很快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公诉人、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前,审判长当庭解释,南京中院于2014年10月29日、11月7日两次就该案召开庭前会议,应被告人郑东及其辩护人及本案公诉人的申请,对本案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证据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对该部分证据在庭前会议上进行了举证质证,故当日庭审不再重复。

郑东回答公诉人提问时称,自从与妻子离婚后,他独自抚养女儿11年。女儿小郑平时很乖,从不与大人回嘴。但女儿从小怕他,调皮时家里人就拿他吓唬女儿。他平时不打女儿,毕竟是女孩。记得第一次打女儿是因为女儿学习跟不上,想逃学,他被老师喊去谈话,从而气愤地打了女儿。

说到这,郑东有些哽咽。在公诉人的讯问下,他断断续续回忆:本次案发打女儿,是辞职后一心想照顾女儿学习,谁想女儿还上网吧、逃课。案发当晚,他烧好晚饭等到晚上8点多女儿仍未回家,其着急地骑电动车到学校寻找无果,直到晚上十点左右女儿才回家。他问女儿晚归原因时受到顶撞,本就非常生气的他就按捺不住性子对女儿打耳光,拳打脚踹,用阳台上的不锈钢晒衣管打头打腿,一开始想吓吓她,后因女儿犟着脾气顶撞,他就将不锈钢管朝女儿身上腿上打,逼女儿下跪……后来,他到客厅收拾东西返身发现女儿头歪在一边呼气,并且吐了,他这才慌手慌脚将女儿抱到床上施救。后来又请邻居一起帮忙送医院,求医生救救女儿,当医生告诉他“孩子不行了”,他当场就瘫倒在地,苏醒后给叔叔、母亲、女儿的生母一一打电话或发短信,让他们来医院看小孩最后一眼。
#p#分页标题#e#

庭审中,辩护人称被告人郑东与被害人系父女,有别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法庭结合事实和证据,没有采纳这两项意见。

法庭辩论过后,郑东借最后陈述的机会,再度表示了“身为人父却未尽责任义务”的愧疚,再次向法庭“求死”,声称愧为人父,没有资格请求宽恕,只求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救赎自己的灵魂、安慰女儿的在天亡灵。

当日,南京中院官方微博全程转播了庭审实况。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伤害罪奸淫幼女罪寻衅滋事罪

相关刑事知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982.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