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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 不要轻易离开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8-08浏览量:560

【案情】
    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钱某驾驶一辆白色别克轿车,追尾万某的小型厢式货车,造成钱某的同车人孙某死亡、韩某受轻伤,两车均有损坏。事故发生后,钱某将孙某、韩某送到医院后便离开。第二天,钱某受到传唤,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讯问。随后,本案被定性为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但此时有关部门无法联系到钱某。2015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捕归案。
    后经交警勘察,认定钱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同车人孙某、韩某不负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一种观点是,钱某没有报警,也没有返回事故发生地等待处理,无故离开,可推测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观点,同时也是笔者所赞成的观点,本案中,钱某对伤者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且配合并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钱某对于事件被定性为刑事案件并不明知,不能确定其主观上有逃避追究的目的,故不应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评析】
    立法者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名的初衷是,希望肇事者可以履行自己的责任,及时救助伤者,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和增加伤害。发生事故后,单纯的逃离和逃避法律责任是普通人的本能,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救助伤者”才是构成逃逸的核心因素。在本案中,钱某将两位伤者孙某、韩某送到医院,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救助义务,阻止了危害结果的扩大,故不应当认定为逃逸。
    他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的行为也表明了其对事故调查的配合,没有逃避责任的心理。
 
【总结】
    如何认定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着重考察其是否具有逃避责任的目的和是否履行了救助伤者的义务。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10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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