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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构成犯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20-10-29浏览量:1231

【案情】
    2019年初,王某和谢某商量后,谋划利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再转让而牟利。两人低价购买20张他人身份证,然后辗转多地,于信用社、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冒领借记卡20张。两人在徐州闲逛时,预见巡逻的民警,民警发觉两人形迹可疑,上前询查,谢某承人流逃走,王某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到了身份证和信用卡。五天后,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虽然本案中,王某和谢某使用的是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被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此条文通过有权解释的方式,确定了非法使用他人合法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的适用罪名。
 
【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谢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银行借记卡,数额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调查中确认,王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谢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详细分析,确立其应该被适用的罪刑,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123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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