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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外币非法获利,行为性质如何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2-21浏览量:608

【案情】
    无业人员周某通过伪造外国货币,并售卖给他人,非法获利数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周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周某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理由如下:
    第一,伪造货币罪是指,当事人没有制造货币权,也没用货币发行权,却制造可以让一般人误以为外形是真币的这样一种物品的行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客体在历史上曾出现过变化,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早期被认为是国家的货币发行权,中期则被认为是货币的公共信用,晚期则进一步被认为是货币的发行权或公共信用。我国刑法对于伪造人民币的行为是予以严厉打击的,因为伪造人民币侵犯了国家对人民币的专有发行权。
    第二,对于外国货币我们国家肯定是没有发行权的,如果当事人伪造外国货币,我国刑法保护的就不再是我们国家对货币的发行权,而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虽然周某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外国对其货币的发行权,但是如果该外国货币是可以在本国流通或者兑换的,由于周某伪造的外国货币仍然具有货币的公共信用的性质,则其伪造该国货币的行为,将会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我国公民财产上的利益。
    综上所述,周某伪造外国货币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我国《刑法》中对货币的保护,既保护货币的发行权也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当事人的行为只要侵犯其中之一就构成伪造货币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34.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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