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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丢弃银行卡而未时间获得诈骗的钱款 犯罪未遂?中止?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0-07浏览量:412

【案情】
    齐某系某诈骗团伙成员,一日其以借看手机为名将周某父亲的电话偷偷记录下来,然后给周某的父亲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爸,我开车不小心将一人撞死了,如果我给他们20万元,他们就会答应私了,不然他们就会将我交到公安局,速向这个卡号打20万元,工商银行xxxxx”。
    后齐某与其妻发生矛盾,其妻扬言要将此事告发,齐某害怕,果断将银行卡丢弃,但周父信以为真,于第二天向其卡内打了20万元,后来周父发现这是一骗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后将该款归还周父
 
【分歧】
    本案中主要针对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存在较大的争议。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齐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具体原因如下:
 
一、齐某丢弃银行卡未必会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银行卡只是一种金融载体,具有存储、支付等功能。当银行卡作为犯罪对象时,行为人对其不同的处理方式可能对其行为的犯罪定性与量刑产生的影响。本案中首先应当查明该银行卡的所有人是谁,这关系到行为人能否对财物进行有效的实际控制。如果该银行卡属于齐某本人名下的,作为一种普通的金融工具,丢弃后只需携带身份证到银行补办即可。而周父打入该账户的款项不会因为齐某丢弃银行卡的行为发生所有权变动,即该款仍受到齐某的控制,如果该卡属于齐某借用或盗用他人的,此种情形下齐某丢弃银行卡后才意味着会失去对该卡中财物的控制,但借用情形下齐某仍有重新控制其中财物的可能性。
 
二、齐某丢弃银行卡并未停止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发生。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其中犯罪既遂属于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当然,确认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构成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此外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决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即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可逆转性。
    本案中,齐某虽然因感到害怕而丢弃银行卡,表面上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但是因为其丢弃行为并没有阻断受害人周父因其诈骗行为给付财物的后果,所以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由于齐某丢弃银行卡的行为不会必然导致其对银行卡中的财物失去控制,本案中唯一能够有效且必然能够阻止齐某控制财物的行为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冻结、划拨财物的行为,然而此时齐某的犯罪行为早已实施完毕,危害后果即周父给付财物的行为也已经发生,齐某的诈骗犯罪已经处于既遂状态,而一旦犯罪既遂发生是不可能发生逆转的。#p#分页标题#e#
 
    因此,齐某的诈骗罪行为在周父给付财物后就达到了既遂状态,其丢弃银行卡的行为并没有停止危害后果的产生,对犯罪构成不造成影响。当然在量刑上,可以适当的考虑减轻对其的刑罚。但不能仅因其害怕而丢弃了一张自己或者借用、盗用他人的信用卡就认定其犯罪未遂,势必滋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间接鼓励不法分子扰乱银行卡的使用秩序。
 
【总结】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何种状态时,应根据不同犯罪状态的性质及特点并结合行为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应该单纯依据行为人的单一行为进行认定,要避免出现认定不清,罪责不符的情况。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111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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