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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到酒店 欲与发生性关系 强奸未遂还是预备?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10-10浏览量:617

【案情】
    洪某(男)和史某(女)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次性关系后,洪某拍摄了两人的性爱视频和史某的裸照,并偷看史某的手机通讯录,记下了其部分亲朋好友的联系方式。
    后史某欲与洪某分手,拒绝再与洪某联系,不接洪某电话。于是洪某威胁史某,如果再不见他,他就将裸照和视频发给她的亲友。史某被迫答应到酒店见他,并哄骗洪某先进酒店房间,自己则趁机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将洪某抓获。
 
【分歧】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人洪某以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史某来到酒店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洪某的行为应构成强奸预备。
    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进入未遂状态还是仍处于预备阶段,首先要考察犯罪是否着手,也即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所以考察强奸行为是否着手的标准就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在性交的目的下,并且给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带来了紧迫危险,而不是行为人已经开始性交行为。
    而在本案中,洪某以裸照和视频威胁史某,他的威胁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史某的选择,但是还并没有到可以控制受害人史某并与她发生性关系的程度,也即洪某的威胁行为还没有给史某的性的自主权造成紧迫的危险,史某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前往酒店。如果史某没有前往酒店,则洪某就并没有威胁到史某的性的自主权。一般情况下,如果认定强奸罪的被告人已经着手,则其应当已经实施了暴力、灌酒、迷奸等可以掌控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无法反抗也无法选择。
 
【总结】
    行为人试图以威胁、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的,威胁、胁迫等行为本身不能认定为强奸行为的着手,只有当对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造成紧迫危险时才是着手。所以本案中洪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而是强奸预备。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2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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