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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弄他人而无意获得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5-05浏览量:427

【案情】
  张某和付某二人乘坐出租车去城郊玩耍,因为路程较远,二人无聊中便决定作弄一下司机林某。于是,张某和付某告知林某,他们刚实施了一起抢劫,并刺杀一人,现在正在跑路。谁知林某信以为真,在一个转口,林某将全部财物交给张某和付某后,便匆匆弃车逃跑。张某、付某在林某逃跑后,便自行驾驶林某的出租车四处游玩,直至被警方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张某和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成立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张某和付某虽是虚构事实使林某造成误解,并获得财物,但二人一开始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故笔者认为二人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刑法上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他在主观方面依然表现为故意占有,侵害的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很显然,在本案中,林某交给张某和付某的财物并不是出于要二人予以保管的目的,且张某、付某二人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笔者认为不应被认定为侵占罪。

第三,民法中“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当事人获得的利益来自于他人受到侵害的权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当事人取得利益与他人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等四条要件。在本案中,司机林某出于害怕而给付张某和付某财物,但其在给付之时实质上并不具有给付原因。张某和付某基于司机林某的行为而获得财物,是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属于恶意受益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对受益人进行善意与恶意的区分,但规定了“返还的不当得利不仅应该返还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还应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予以收缴。”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张某和付某二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及时返还司机林某财物,并对林某出租车的损耗予以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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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行为人因捉弄他人无意获得财产时,因其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性,所以其行为不能被认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据民法中“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判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2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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