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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小偷打伤人,故意伤害罪难逃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8-06-05浏览量:566

【案情】
    林某承包了一个鱼塘,散养了一些鸡鸭。平时白天照料鱼塘,晚上回家住。后来,林某发现鸡鸭少许多,认为有小偷。
    一天夜晚,林某手拿木棍蹲在鱼塘边,心想如果小偷再来教训他一顿。过了一会儿,林某果然看到一个黑影慢慢向鱼塘靠近,以为是小偷将此人打成了重伤。
    事后得知,此人是猎户并不是小偷。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对林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是指,当事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1、当事人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器官或肢体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当事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必须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3、当事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林某主观上有教训小偷的伤害故意,把猎户当成小偷并造成其重伤。其行为足以证明,林某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是明确的,而不应因其打错了人等原因对其构成此罪造成影响。即使林某打伤的就是小偷,其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林某面对违法犯罪时,其并没有以暴制暴的权利,而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制小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本案中,林某不仅明确地做好了教训小偷的准备,而且事实上造成了人员伤害,只是他所伤害的人不是他所期待的那个人而已。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
    综上,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进行认定时,只要其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收到伤害的结果,无论受害人属于何种身份,其行为均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判罚。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19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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