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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暴获刑净身出户专家:经济控制算家暴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497

结婚2年,女儿六个月大,这本应是一个家庭最温馨的时光,然而妻子小卢却因琐事遭到了丈夫的拳脚相加,他甚至不顾襁褓中女儿嚎啕的哭声。日前,徐汇法院审理了该起家庭暴力案件,丈夫李某最终获刑,并在离婚后净身出户。

婚前婚后多次家暴

2013年6月某日,恰好是李某的生日。李某与其母亲商量全家去外面转转,便让小卢收拾东西准备出门。由于小卢的母亲胸椎骨折一个人在家需要照顾,小卢打算照顾母亲不愿出去。李某因此勃然大怒,双方随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口角逐步升级成肢体冲突。李某先用脚踹了两下婴儿车,觉得不解气,便拿起一件衣服抽小卢。衣服抽坏了,李某就冲过去用手打,李某的母亲也一起对小卢进行殴打。

小卢疼痛难忍,便用手推开李某从卧室逃到客厅,但李某却不依不饶,从卧室冲到客厅扑向小卢,冲着小卢的脸上就是一拳,之后拳头不停地落在小卢的脸上、头上、脖子上……小卢满脸是血,血流了一地,而6个月大的女儿在一旁嚎啕大哭。后经医院鉴定,小卢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此外还有面部、双肩、双手等多处受伤。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李某早就有过此类劣迹。两人2011年登记结婚,而早在2010年6月李某就动手打过小卢。在两人婚后的2年内,李某也数次对小卢家暴,并且写下了数份检讨书、保证书,承诺今后不会再犯,甚至有一次双方还签订过离婚协议书。每次家暴之后,小卢见李某讨饶不禁心软,又念在婚姻感情来之不易,便一直选择忍让。

2013年8月,小卢最终决定和李某离婚。由于李某个人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离婚期间性侵妻子算强奸

据《羊城晚报》昨日报道,11月20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透露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期,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草案(送审稿)。草案提出,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的都属家暴,而恋爱同居时有暴力行为等都可以按家庭暴力的情况进行处理。

草案除了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外,还专门列出“准入条款”:“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这份全国性的立法草案在家庭暴力定义上有所突破,明确了各种家暴情形;对于恋爱、同居时发生暴力行为也可依照家暴情形进行处理的规定更是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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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实施家暴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相应明确,最突出的是明确提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首次以强奸罪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罚。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加入“冷暴力”的呼声,卓冬青表示,“冷暴力”根本无法明确界定,根据现实情况,全国反家暴立法可以考虑将“经济控制”也列入家暴的定义范畴。

接家暴报案应立即出警

大部分受暴者被施暴后不愿出声,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作出裁定,甚至有所推诿。

对此,草案明确“首问负责”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告、控告和举报时都应当接受。

而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等。

l律师表示,此举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同时解决了家暴“举证难”、“立案难”等困难。

另外,处理家暴事件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法院会采取的一种方式。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或许能解决这样的尴尬。草案明确,受害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护措施。

■ 名词解释

哪些行为属

“家庭暴力”

草案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侵害身体、性或精神的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

(二)非法剥夺或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三)遗弃或严重忽视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五)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 (六)胁迫、恐吓、跟踪、骚扰家庭成员;

(七)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家庭成员精神损害;

(八)以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性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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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99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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