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热点 » 捆绑六日不给吃喝致女儿死亡狠妈获刑十年

捆绑六日不给吃喝致女儿死亡狠妈获刑十年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3浏览量:483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向和平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向和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殁年9岁的被害人张琼丹系上诉人向和平与张继云的亲生女儿;2011年9月16日,向和平在与张继云离婚后,独自抚养张琼丹。

因张琼丹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和平为了教训张琼丹,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琼丹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琼丹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和平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张琼丹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张琼丹死亡。经鉴定,张琼丹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向和平为达到教育被害人张琼丹的目的,用尼龙绳及棉绳捆绑张琼丹130余小时,在此期间未提供水和食物致被害人张琼丹因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上诉人向和平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故意杀人,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向和平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长时间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上诉人向和平的行为主观上对被害人张琼丹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张琼丹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上诉人向和平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相关刑事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

相关刑事知识:间接故意

 

1、上海刑事律师网(www.lingle64.com)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共同创建,目的在于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帮助。
2、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收集和整理,请大家转载时保留本段内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刑事辩护问题,学习中国刑事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上海辩护律师期待成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咨询、预约电话:133-7001-1000,寻求上海刑事律师的帮助。

 
#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915.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