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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采纳反家暴专家证人意见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22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姚某杀夫案,当庭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这是全国首例采纳反家暴专家证人的意见,并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作出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十余年来一直遭受被害人的殴打,被害人有外遇后对被告人的殴打变本加厉。2014年8月16日中午,被害人再次殴打被告人,并于当晚提出离婚并逼迫被告人承担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被告人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趁被害人熟睡,先后持家中的钢管敲打和菜刀砍被害人的头部和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应辩护方申请,法庭邀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到庭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询问。专家证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提供了如下专业意见:家庭暴力通常表现为针对身体的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核心为控制,即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了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即使施暴者逼迫受害者离婚,也是为了控制受害者,让受害者服从自己。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往往会自杀或杀害施暴者。为了避免遭受更加严重的侵害,受害妇女会在施暴者已经暂时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采取极端的手段置施暴者于死地。受害妇女的加害行为一般只针对施暴者,在施暴者消失后,对其他人不会再有危害性。

合议庭结合反家庭暴力专家证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属于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杀害被害人,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暴力报复,因此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今年3月发布并实施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此外,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父母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考虑到其尚有四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宣判后,辩方没有上诉,控方没有抗诉,被害人家属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刑事罪名: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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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hot/887.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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