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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不具备市场流通可能性的假币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14

【案情】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出售假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吴某某与在网上认识的被告人肖某在相约见面,被告人吴某某谎称是在做假币生意引诱被告人肖某,将用烧碱(学名氢氧化钠)处理过的人民币谎称是假币给被告人肖某验证,并送几张处理过的人民币给被告人肖某试用。当日,被告人肖某使用了吴某某给的“假币”而未被发现,便相信他们提供的假币逼真,遂以15万元购买了面值100万元的假币。

5月8日,吴某某与被告人肖某见面交易时,从事先准备好的行李箱中取出几扎“假币”,趁肖某不备调换为处理过的人民币供其检验,随后肖某交付了15万元现金离开。回家后,肖某发现箱子里装的是少量复印的单面人民币和大量冥币。经鉴定,该批“假币”为复印假币,固定人像水印、变光面额数字、安全线与真币防伪特征不相符(假币为半成品)。

【评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的“假币”是经过处理的半成品,虽然没有市场流通的可能性,但是被告人肖某主观上想购买假币,客观上也实施了购买假币的行为,虽然买到的“假币”不是刑法规定的假币,但是肖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她没有购得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相关刑事责任: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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