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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铅条制成铅弹卖与他人获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5

【案情】

2013年12月彭某请祁某帮忙从网上购买了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1套,又让叶某帮忙从网上购买了熔炉和铅条等制造气枪铅弹的原材料,然后自行非法制造铅弹809发并销售给他人400余发。  

【评析】

彭某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本案中彭某私自购买了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熔炉和铅条,利用熔炉熔化铅条做成气枪铅弹,气枪属于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枪支,该枪弹也应当认定为弹药,因此,彭某制造铅弹809发并销售给他人400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构成存在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

 

相关刑事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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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9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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