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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到讯问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是否为自首?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46

【案情】
    被告人黄某因务工问题与工友发生矛盾,酒后走到工地用稻草点燃有工人居住的工棚(连排活动板房)及堆放的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工棚被烧坏变型,塑胶管道全部烧毁,被烧坏工棚及烧毁建筑用双壁波纹管材,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32863.2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排查走访的方法找工地上的工人了解情况,作为工人的黄某在接受排查询问时,没有交代放火的事实。几天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评析】
    法律规定,能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者,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投案。即只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受到讯问、没有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首先,黄某接受侦查机关的排查走访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黄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将黄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只是向其了解情况,并且此时侦查机关对黄某所作的是与其他工友一样的“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侦查机关也没有对黄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其回家。黄某在几天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的时候,侦查机关依然没有将黄某列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对其进行讯问,更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表明其自愿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的制裁,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其次,黄某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放火点燃工棚和塑胶管道的事实,没有做虚假供述,未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符合“如实供述”的条件。同时,黄某的自动投案也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黄某虽然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未交代自己的罪行,但是其后又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的行为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应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刑事知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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