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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应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09

【案情】

被告人高某在某火车站地摊以90元购买名为“游某、全某、花某”三张身份证后,一天内以假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最后高某在某建设银行要求以游某的身份证再次办理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举报后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多张银行卡及游某、全某、花某的身份证。经查,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没有游某的个人信息。
【评析】

高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高某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主要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但并没有使用信用卡取现金或者消费,其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也表现在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是其他的目的。

本案则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高某使用过办好的信用卡参与其他的犯罪活动。高某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主要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其行为虽然和“冒用他人信用卡”相似但并没有使用信用卡取现金或者消费,其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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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52.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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