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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调解书是否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23

【案情】

原告全某诉被告李某借款25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还款的调解协议。但在调解后,被告李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原告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告李某有履行能力,但李某以自己生意需要周转拒绝执行,而且有存在转移或隐瞒财产的行为。  

【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判决书和裁定书,而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的是调解书,故不能直接以李某拒不履行调解书进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应该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和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身并不能构成犯罪客体。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不正确的。

立法机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即拒执罪)的作出了明确解释。这个时候再去作所谓的扩大解释有违罪行法定原则,可能导致刑法随意性和不可预知性的增加。扩大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扩大解释应该是条文中现存字句的扩大,并非增加字句。扩大是以条文原有含义为基础的扩大,与增加不能同日而语。

执行措施的裁定主要包括内容有裁定冻结、划拨存款、裁定扣留、提取收入、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以及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任何具有履行执行内容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等,在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经权利人的申请都是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的规定并未否定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是在执行程序中以生效的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相应的裁定文书诸如各种执行裁定等才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

 

相关刑事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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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qita/44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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