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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道路“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621

“碰瓷”是一种常见的诈骗行为,一般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碰瓷”发生在高速道路上,如高速公路、封闭的道路等,“碰瓷”行为是否还仅是敲诈勒索呢?

 

这日卞先生驾车去外地办事,当其在一全封闭道路上行驶时,突然后方有一辆白色奔驰轿车狂按喇叭、不停闪灯,并把他逼停在应急车道上。从轿车上走下来两个人,态度十分强硬,说卞先生向右变道时刮了他们的车,要他赔1万元。卞先生觉得蹊跷,自己车正常行驶怎么就刮到了对方的车呢?然而,对方的车上又的确有一道严重的刮痕。卞先生认为可能存在欺诈,乘对方不注意立即报了警。

交警到场后,通过道路监控很快查清案件的情况,并对涉案的人员进行了控制。经调查发现,这伙人是一个专业的“碰瓷”诈骗团伙,他们利用报废的高档轿车,在车流量大、路况较复杂的路段,针对外地牌照车辆实施“碰瓷”犯罪。

 

到案后,被告人对实施诈骗行为供认不讳,但检察机关却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又是什么回事呢?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检察机关的观点是正确的。被告人在高速道路上驾车找寻、跟踪、追逐碰撞进而追逐逼停他人车辆的行为,严重危害特定被害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由于其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及其他不可控因素,也严重危害到同时段、同地段行驶的不特定其他车辆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其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的安全,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表面上看,被告人犯罪目的是为了向他人榨取钱财,在客观上也实施了要挟勒索等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表面特征。但被告人的“碰瓷”行为,使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不特定多数车辆的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在主观上具有自觉放任危害不特定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而其行为是敲诈勒索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原创出品,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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