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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受伤害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8-03浏览量:432

【案情】
    黄某与韩某(被害人)夫妻感情一向不和。韩某便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一怒之下与丈夫分居。妻子离婚态度坚决,黄某便怀恨在心,并威胁妻子说若离婚就将其杀死。2013年10月,黄某在银行门口找到了韩某,因感情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面对离婚心意已决的韩某,绝望中的黄某产生杀妻的念头。黄某随即猛推韩某,使其倒地,后用身体压住其背部,用手掐压其颈部,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连续在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过程中,韩某大声呼救并用手极力阻挡而使其杀害行为未能得逞。其后黄某急忙携凶器离开现场。若干小时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检验鉴定,韩某颈部有5处缝合创口,累计瘢痕长度达16.56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韩某因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该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受理的问题, 主要观点认为:法院理应受理韩某的附带民事诉讼。通过确认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使过错方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得到应有的抚慰和补偿,是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若要求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再行提起诉讼,不但会增加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可能会由于离婚诉讼耗时过久而使人身损害赔偿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于此同时,婚内夫妻伤害案必须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仍然有各自所有的财产,这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提供了物质上的保障,夫妻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执行,更能彰显法律的正义,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必要地处罚,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法理评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婚内夫妻伤害的被害人韩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款中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没有限制性规定,不论其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此外,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均是独立的人格权利,专属于权利人自身。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有权剥夺另一方的生命权,侵害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所以,在本案中韩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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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伤害其妻子韩某的行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黄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于2014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被告人黄某赔偿受害人韩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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