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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冒领钱财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557

【案情】

冯某为某银行职员,其利用自己在银行工作的便利获取了储户张某的资料,并将此提供给邝某,邝某根据该资料伪造了张某的身份证。邝某持假身份证将张某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存折,分两次将存折里的15万元存款提取,后冯某分得赃款10万元。  

【评析】

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内外勾结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储户挂失的方法,骗取储户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内外勾结,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储户挂失的方法,骗取储户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相关刑事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 诈骗罪

相关刑事知识: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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