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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否应对被害人放弃治疗而死亡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6-06-16浏览量:486

【案情】
    一日严某在自家阳台清理杂物时,不慎打翻了置于阳台之上的花盆,恰好砸到了从楼下经过的孙某(拾荒老人,时年75岁)。严某立即拨打120将孙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孙某被医院确诊为:在侧额颞部头皮血肿、左颞叶脑挫伤、右角回脑挫伤以及多处软组织严重受损。因其所受均为致命伤,再加之其年龄较大,医生也无法估计能否被治愈。
    在治疗过程中,孙某的丈夫贺某放弃治疗,孙某在入院后第四天便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律师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贺某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贺某的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先前的因果关系,严某需对孙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评析】
  其一,从孙某的诊断结论来看,老人年长且所受的均是致命伤,医院的尽力救治也难以保证其不会死亡。从这个角度来说,贺某的放弃治疗行为并不能单独引起孙某死亡的结果。
  其二,从孙某的经济情况来看,其以拾荒为生,经济条件差。重伤医治需要很大一笔医药费,这是贺某难以支付的。贺某放弃治疗当属无奈之举,也是人之常情。因此不可将其视为一种异常的介入因素,而应被视为一种可预见的因素。
  其三,严某不小心打翻花盆,致使孙某重伤,其属于过失犯罪。从刑法一般原理来看,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更重。而在本案中,当贺某放弃治疗时,严某并没有采取垫付医药费等必要的挽救措施,严某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因此不能以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为借口逃避对孙某的死亡责任。

综上,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先前的因果关系不能因此而中断,严某需对孙某的死亡结果负责。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baoli/10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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