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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圈套诈骗应否数罪并罚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99

提示:本案设圈套诈骗并引诱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赌博罪,应数罪并罚。

【案情】

被告人方某欠受害人邱某20万欠款,邱某多次到被告人方某、谢某与贾某共同开办的某电子游戏机房追索欠款。

在追讨过程中,受害人邱某多次到某电子游戏机上赌博。被告人方某对此遂授意谢某,在电子游戏机上重设圈套让其邱某赌博上瘾输钱,就输来的钱扣除方某的欠款。被告人谢某事后指意周建新一起专门针对邱某改设游戏机并设圈套,诱使邱某受骗输钱。

邱某一个月间输掉26万余元,并书写欠条扣除方某欠款。

【分析】

被告人方某、谢某设圈套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赌博罪,应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

1、 该案中设圈套诈骗不是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诈骗与赌博犯罪中伴有欺骗行为,骗罪与欺骗性质上并不相同。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赌,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为目的,而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被告人串通一气,诱骗被害人参赌,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所称“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的特征。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2、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

首先该案中二被告人设圈套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而非法参与赌博属于典型的继续犯。其次二被告人在赌博活动中制造虚假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罪,应按诈骗罪与赌博罪并罚。

相关刑事罪名:赌博罪 、 诈骗罪

相关刑事知识:牵连犯 、 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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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8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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