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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销售货物应如何定性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54

【案情】

2010年10月某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总要购买煤炭。陈总经王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梅某。梅某假冒某煤矿一矿井的矿长曾某,梅某声称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煤炭。2010年10月18日被告人梅某与陈总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发热量要有5500大卡的煤炭。2010年11月9日梅某与村某签订合同,购买发热量3000大卡的煤炭3500吨,通过船运发给陈总。次日上午,陈总通过银行将110万货款支付给梅某,梅某支付给村某购煤款70万元。陈总在宜昌对收到的煤炭经检验,其发热量仅有1000大卡,以15万元予以出售。

【评析】

被告人梅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隐瞒事实真相,冒名称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煤炭,与他人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后,待收到货款后低价从别处购买劣质煤炭发给对方,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故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

二者区别: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要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诈骗行为正是发生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合同是合同法意义上,所以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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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罪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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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7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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