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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代购商品逃税47万元主犯获刑两年半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422

为偷逃税款,重庆的简某等4人利用低价的道具货物向海关申报纳税,实际通关价值较高的手提包、化妆品、笔记本电脑等网购商品,近日,主犯简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刘某受他人委托,要求帮忙清关美国某快递公司的国际快件。之后,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简某,并与简某商定,以每公斤快件货物31元人民币的价格作为包税清关的操作费用,由简某负责清关美国某快递公司承揽的国际快件。

之后,简某安排由其经营的重庆某国际货物有限公司的员工陈某等人联系刘某收发快件信息并制作虚假单证,以价值较低的铆钉、弯管等道具货物向海关申报纳税,实际通关刘某委托的国际快件。通关后,再由简某将这些国际快件委托给国内的快递公司运送至相应的国内收货人处。后查明,这些国际快件包括耳机、笔记本、手提包、手表、化妆品、西装等物品,而据这些国际快件的收货人陈述,这些商品大部分是他们委托他人在国外代购的。

简某先后多次采用上述方法清关刘某委托的国际快件,涉嫌偷逃税款4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简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纳税款4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遂判处主犯简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代购的形式购买海外商品,但代购行业火爆的背后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本案中,代购商品因以走私的方式入境被海关查扣,因此,国内买家可能面临着财货两空的局面,此外,我国《刑法》第155条也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构成走私罪,因此,法官建议,民众选择代购时要保持理性,应与代购人等明确所购商品通关、报税等相关事宜,并尽量选择信用度较高的代购平台并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相关刑事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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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6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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