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刑事案例 » 经济类型犯罪 » 冒充原单位业务员诈骗他人获刑

冒充原单位业务员诈骗他人获刑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11-14浏览量:407

离开原单位后,却仍利用原来工作的关系,冒充业务员,骗得他人订货,将骗来的钱用于赌博,贪婪的熊某终于尝到了苦果。2015年11月11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熊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熊某原系浏阳某纸业公司的业务员,被害人姚某在平江县某镇开办了一家纸箱包装厂。2015年4月18日,姚某需要购买一批生产原料,便电话与熊某联系。熊某明知自己已经不是天和纸业的员工,仍以天和纸业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接受了姚某的订单,并伪造了纸业公司的发货单,对姚某实施了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63344元。熊某将诈骗所得的钱用于赌博和其他开支。

案发后,熊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熊某的平时表现和浏阳市司法局的社区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解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原创出品,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辩护需求请联系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56473555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jingji/24.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刑事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