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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4月12日白某流窜入某市小区内,准备盗窃小区内居民黄某的摩托车,在撬锁后准备将摩托车骑走时被小区保安发现,便将摩托车扔下后想要逃离。在保安即众人围堵过程中,白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并将其中一保安的手指划伤了,后经鉴定该保安受伤为轻微伤。
【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劫犯罪定罪处罚。本案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先前的盗窃行为已与其后的暴力行为联成一体,成为连续的犯罪过程,盗窃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进行评价。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应当一致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则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持刀致人轻微伤的行为,是抢劫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抢劫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本案中,白某实施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将窃取的摩托车扔还给失主欲逃跑,继而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小区保安人员轻微伤。白某既没有劫取到财物,也没有造成致使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因而应该属于抢劫未遂。
相关刑事罪名:抢劫罪
相关刑事知识: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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