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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盗窃物中途丢弃应该认定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时间:2015-04-12浏览量:598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8日晚金某伙同魏某到处游荡,发现受害人陶某家门口停放着一辆黑白色三轮摩托车,看四下无人便实施了盗窃。二人将该车推到距离停车点约150米的公路上,准备骑走,但因无法发动,遂将车辆丢弃在公路边。次日早晨,陶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沿公路寻找并将车找回。经过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800元。

[分析]

盗窃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键是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行为人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本案中,吴、俞二人在被害人家门口盗窃摩托车,并把车推到约150米外的公路边,可以判断已盗取财物。因为这时被盗车辆已然脱离了受害人的可控范围,盗窃者完全控制了被盗车辆。正基于此,二人才敢大胆发动摩托车,试图将车骑走,只是由于车辆无法发动,才将车辆弃于路边。

其次,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控制的范围和空间,由控制范围来认定财物是否失控,从而推断出盗窃既遂或未遂。所谓控制范围,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以其措施和能力能够控制财物的范围,一旦财物被窃离这一范围,就意味着失控。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问题相对复杂,分不同情况而论:如在有人看管和监视下对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物品行窃,控制范围为看管和监视区域;在屋内实施盗窃,控制范围为该房屋的墙体和门以内;盗窃个人财物时,控制范围则是衣袋、手提包或其他个人所能控制的范围等。本案中,被害人将车辆停放于家门口,属户外;因被害人不在现场,也没有对车辆实行监控,行为人将车辆推至约150米外,就意味着被害人对车辆失去控制,因此是盗窃既遂。

此外,盗窃体积小重量轻可随身携带的财物,行为人只要将物品夹在腋下或放入口袋或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如像超市等需要经过检查口的除外;盗窃体积大的不能随身携带的财物,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及房屋等控制区,而在室外的则离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视线范围,才能认定既遂。本案的情况就属于后一种情形。

综上,本案金某、魏某二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既遂。二人实施盗窃,并把摩托车推到距离原处约150米外的公路边。此时二人的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不论其是否最终占有该财物或者对财物进行处分,都已经形成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此外,被盗摩托车已经离开被害人控制范围,至于被害人第二天是否能够找回丢失的摩托车,这并不影响盗窃犯罪既遂的成立。

 

相关刑事罪名:盗窃犯罪#p#分页标题#e#

相关刑事知识: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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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lingle64.com/case/caichan/286.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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